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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校团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7

校青〔2017〕7号

  

  关于印发《校团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团委各部门,校属学生组织:

  现将《校团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7年3月6日   

  

  校团委“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团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校团委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校团委书记办公会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学校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书记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书记班子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三条 需要校团委书记办公会研究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团组织和校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及重要决策部署;

  (二)共青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共青团的重要改革举措、工作任务和规划;

  (四)年度共青团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五)团委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调整;

  (六)向上级请示及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共青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评选表彰事项;

  (八)制定、修订共青团工作制度;

  (九)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招募工作;

  (十)其他应提交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需要校团委书记办公会研究讨论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包括:

  (一)基层团委(研究生团工委)书记、教师团委副书记人选推荐;

  (二)校级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任免和人选推荐;

  (三)优秀学生干部和青年典型的推荐;

  (四)青联联合会常委、主席团成员提名、推荐;

  (五)其他应提交讨论的重要干部任免。

  第五条 需要校团委书记办公会研究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大学生活动中心、大学生创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实训楼等团委所属场馆维修改造方案;

  (二)固定资产设备购置、报废;

  (三)其他应提交讨论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六条 需要校团委书记办公会研究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包括:

  (一)年度经费预算安排;

  (二)大学生创业基金使用管理;

  (三)本科生科技创新基金使用管理;

  (四)国庆迎新军训晚会、团内表彰奖励、社会实践、元旦系列活动等重点工作经费安排;

  (五)预算外单笔开支超过2万元以上的经费;

  (六)学生活动赞助费收取与管理;

  (七)本禹志愿服务基金管理与使用;

  (八)外请兼职教师、讲座嘉宾课酬标准制定;

  (九)大学生创业孵化器、创业实训楼场地租金标准制定和经费管理;

  (十)其他应提交讨论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召开校团委书记办公会议,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议题原则上由校团委书记提出并确定,也可由校团委班子成员提出,报请校团委书记确定;

  (二)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分管副书记组织相关部门准备。重大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论证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

  (三)会议讨论。由校团委书记主持,实行一事一议,充分发扬民主;

  (四)作出决定。校团委书记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会议实行逐项表决,书记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决定。

  第八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校团委书记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全体到会,班子成员至少有四分之三以上参加方能开会形成决定。

  第九条 校团委书记班子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注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意见和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均需记录在案。

  第十条 对发生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分工组织落实。经校团委书记办公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班子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决策。书记班子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程序提请校团委书记办公会重新进行决策。

  第十三条 加强督查反馈。书记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书记班子及主要负责人报告,以便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五章 纪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书记办公会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

  (二)一般不准在书记班子会议上临时动议;

  (三)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经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漏会议内容,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列入书记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书记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书记班子会议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不实施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校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团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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