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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1

校青〔2017〕24号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团委、研究生团工委,各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校院相关学生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特制定《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

                华 中 农 业 大 学 学 生 会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会

                 2017年6月29日


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打造一批思想素质过硬、工作作风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学生干部队伍,充分发挥学生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应在各级党政组织领导下、各级团组织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各方面成为青年学生的表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团支部、班委会、学生社团等团学组织中任职的学生干部。

第四条 校团委负责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校团学组织学生干部的选拔、培训、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 按照精简机构、控制总量、满足需要、提高效能的原则设置团学组织机构和学生干部岗位。校级团学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由校团委、校学生会、校研究生会共同研究确定,学院团学组织机构和岗位设置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共同研究确定。

第六条 校院团学组织岗位和职数设置:

(一)校团委:设学生团务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3-4名,各部门部长1名,教师担任部长的可设常务副部长1名,副部长3-5名,干事6-10名。

(二)学院团委:设学生副书记1-2名,各部门部长1名,副部长3-4名,干事6-8名。

(三)校学生会、研究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4-6名,各部门部长1名,副部长3-5名,干事6-10名。

(四)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3-5名,各部门部长1名,副部长3-4名,干事6-8名。

具体岗位和职数设置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校院团学组织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

第七条 团支部一般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公益委员等岗位;班委会一般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心理委员等岗位。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品德良好。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违规和处分记录。

(三)学习优良。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成绩优良,原则上无不及格课程。

(四)作风过硬。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敢于担当,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胜任工作岗位的组织领导能力。

(五)群众认可。密切联系同学,谦虚务实,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利益,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九条 校院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担任校级团学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有两年以上学生工作经历,且在部长级以上岗位锻炼半年以上,原则上应为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担任学院团学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有一年以上学生工作经历,且在副部长以上岗位锻炼半年以上。

(二)担任校院团学组织班子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有一年以上学生工作经历,且在副部长以上岗位锻炼一般不少于半年。

(三)对于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

第三章 选拔和任用

第十条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依据有关章程的规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组织推荐、自荐、群众举荐等多种渠道产生候选人后,通过民主选举、公开竞聘等方式产生,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校院团学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团学组织任期和工作实际,提出启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形成方案。

第十二条 校院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选拔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公布学生干部岗位、报名资格条件、选拔的基本程序和方式。

(二)推荐报名。学生根据自身条件报名自荐。校级团学组织学生干部换届,各学院可重点向学校推荐人选。

(三)资格审查。根据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察。根据工作实际,采取笔试、面试等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择优确定差额人选,报团学组织主管或指导单位审批。

(五)公开竞聘。校院团学组织学生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要进行公开演讲,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主席人选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校院团委学生主要负责人由学生团员代表会议选举确定。校院团学组织其他学生干部要合理设计产生方式,扩大民主范围,保证广大同学的参与机会。

(六)讨论决定。团学组织主管或指导单位研究讨论决定学生干部正式人选方案,公示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七)履行任职手续。公示无异议的办理任职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

第十三条 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选拔应在学院团委、学生会指导下,召开团支部全体团员会议、班级全体学生会议,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各学生社团学生干部选拔要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指导下,面向广大协会会员,采取选举或组织任命的方式产生。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选任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和工作实绩,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以票取人的倾向。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等形式产生。

第四章 管理和培养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同一职务一般不连任(团支部书记、班长除外)。校院团学组织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和学生社团负责人换届原则上安排在每年4-5月,副部长安排在每年9月,干事招聘每年秋季学期期中考试后的1-2周内。团支部、班委会换届一般在每年9月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通过学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积极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加强与学校有关部门和广大学生的联系。

(三)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理性地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对本级或上级团学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学生组织任职的权利。

(六)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应享受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团理论,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

(三)团结广大同学,成为同学的知心朋友。

(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五)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自觉维护团学组织和学生干部队伍声誉。

(六)按学校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十九条 校院团学组织要切实加强学生干部作风建设,引导学生干部努力践行六个“争做”:

(一)坚定理想信念,争做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者。

(二)强化服务意识,争做同学权益的维护者。

(三)勇于创新创造,争做勤学善思的争先者。

(四)厉行勤俭节约,争做艰苦奋斗的引领者。

(五)坚持按章办事,争做遵规守法的示范者。

(六)敢于担当责任,争做服务社会的奉献者。

第二十条 校院团学组织要切实加强学生干部组织纪律观念教育,引导学生干部必须做到五项“不准”:

(一)不准以私下集体活动、过生日等名义,组织学生干部聚餐酗酒、夜不归宿等活动。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或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荣誉或其它利益。

(三)不准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滥用浪费。

(四)不准未经批准以团学组织或学生干部名义开展任何有偿服务活动,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五)不准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做任何影响团结和侵害组织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劝退、撤职等处理。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主动辞职或直接免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学校处分者。

(二)因工作发生变动,离开原来工作岗位的;因学习交流、出国等原因离职3个月以上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3个月以上的。

(三)任期内学习成绩严重下滑,出现不及格课程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私自截留、套取经费的。

(五)未恪尽职守,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

(六)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准低下,经教育不改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生干部培训制度。坚持“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集中专门培训和分级分类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学生干部全面培养指导,校团委负责组织“狮子山菁英学校”“学生骨干读书班”等培训班,各学院要普遍建立学生干部培训平台,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各种形式对学生干部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主要学生干部联系班级和团支部制度。校院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坚持群众路线,加强与基层班级和团支部的联系,每人要联系1个班级或团支部,每学期参加所联系班级或团支部2项活动,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吸引力。

第二十四条 建立学生干部调查研究制度。团学组织学生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经常围绕重点工作、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利益诉求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到基层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完善团学组织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作为党的培养对象制度。校院团学组织按照“推优”的基本条件和有关要求,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学生干部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每学年开展两次。

第二十六条 实行团学组织学习研讨制度。定期编印和配发学习资料,组织理论研讨、读书沙龙、工作交流等活动,利用寒暑假组织参观、考察,提高学生干部的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团学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各团学组织部长以上学生干部、各部门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专题民主生活会,重点对照检查思想状况、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同时要参加分管或所在部门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团学组织部长以上学生干部民主生活会要邀请指导老师参加。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团学组织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分系统、分部门召开学生干部例会,研讨工作、布置任务、交流思想 、反馈信息,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学生干部年度述职制度。团学组织部长以上学生干部要在各自团学组织系统内进行任期述职,副部长及干事在各自部门内作任期述职,学生社团负责人面向协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述职,团支部、班委会干部面向所在支部和班级全体成员述职。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考核主要从学生干部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学习、履职能力和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力求对学生干部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成立考核小组,确保考核工作公正、准确、有序进行。

(二)主要学生干部填写《华中农业大学学生干部考核登记表》,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三)校院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分别由校团委和各学院团委存档,校级团学组织主要学生干部考核结果校团委反馈至学生干部所在学院。

第三十二条 考核时间。学生干部日常考核工作由各团学组织秘书处或综合协调部门负责,集中考核一般安排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进行。

第三十三条 考核等次及结果应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

(二)考核结果作为学校“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和“社会工作先进个人”等评选和“推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团学组织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以下纪律:

(一)不准未经审批超岗位、超职数,各团学组织每年干事招聘完成后须将在编人员统计表报校团委。

(二)不准个人决定学生干部的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学生干部任免决定及选举结果。

(三)不准在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第三十五条 任何个人、学生组织和部门只要发现学生干部有违反校纪校规及本办法者,均可向其所在组织或校团委检举,同时应提供证据充分的实名举报材料。接收到检举材料的组织和相关部门有义务对检举人的真实情况进行保密。

组织在接收到检举材料后,应迅速展开实事求是的调查。被调查者应积极配合,不得故意阻挠、破坏调查人员的正常工作。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者的工作不受影响,但是一经查明检举情况属实,立即停止其工作,并依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校院班等团学组织的学生干部管理,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大学生艺术团、青年传媒中心等学生组织和其他相关部门指导的学生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主要学生干部是指校院团学组织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6月30日起实施。

 

共青团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印发

电话:027-87282012 E-mail: hntw@mail.hzau.edu.cn 地址:武汉洪山区狮子山街特一号华中农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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