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优化创业公共服务,促进创新创业教育,我校修订了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优化创业公共服务,促进创新创业教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器是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坚持“面向学生、培育主体、激发活力、共建多赢”的原则,以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宗旨,以培育一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为目标,服务高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职责定位与管理
第三条 大学生创业孵化器主要服务科技型、服务型企业和创业实践实训团队。分为独立办公室、苗圃区、学院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训练室。独立办公室和苗圃区主要服务创业团队和企业,学院创新平台主要服务学院培育的师生共创团队,创新创业训练室主要服务参加创新创业类竞赛的在读大学生团队。
第四条 华中农业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统筹管理工作,设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挂靠校团委,全权负责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和运营工作。
第五条 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创业服务,定期组织专家、创业导师和相关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创业团队、企业、学院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训练室的遴选入驻与考核管理。
(三)宣传国家、省市区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指导申报创业扶持资金。
(四)协助大学生创业团队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
(五)创业孵化器场地管理服务。
(六)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入驻管理
第六条 入驻独立办公室和苗圃区的是处在初创阶段、具有一定发展前景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包括以下三类:
(一)在校学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由在校大学生绝对控股的企业。
(二)未成立企业但有具体创业项目且正在执行的在校大学生创业团队。
(三)毕业五年内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或在校大学生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
第七条 入驻独立办公室和苗圃区团队和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成员素质优良,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违规记录,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创新创业意识。
(二)具有较好的商品化、产业化前景,市场潜力较大。
(三)产权明晰,具备项目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所需的必要条件。
(四)有规范、详细和可行的创业计划书。
(五)有老师或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
(六)涉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须经审批后凭有效许可方可申请。
第八条 在校学生团队入驻独立办公室和苗圃区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创业项目有一定的创新性、实践性和较好的市场前景,能凸显学科专业特色,优先支持师生同创、本研同创项目。
(二)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银奖)及以上或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励,重点支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业项目。
第九条 入驻学院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训练室的基本条件:
(一)创业团队负责人需为本学院在读学生,创业团队成员素质优良,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违规记录,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意识。
(二)有老师或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
(三)无孵化器入驻经历。
第十条 毕业生入驻独立办公室和苗圃区要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我校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且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在校学生为第一大股东。
(二)企业经营和发展态势良好,有较大潜力。
(三)对在校学生创业有示范带动作用。
(四)有利于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独立办公室和苗圃区入驻程序包括提交申请、资格审查、组织评审、入围公示、签约入驻等环节。学院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训练室入驻程序包括学院提交申请、审核研究、签约入驻等。
第十二条 入驻独立办公室和苗圃区合同一年一签,所有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有需要延长入驻时间的,经本人申请和孵化器管理办公室评估,可适当延长1-2年。但同一企业和团队累计入驻孵化时间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学生团队入驻独立办公室和苗圃区后应根据创业情况及时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场地使用费:所有入驻独立办公室的团队和企业需根据学校核定的场地使用费标准缴纳费用,每半年缴纳一次。苗圃区、学院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训练室的场地使用费免予收取。
第十五条 电费:据实结算。独立办公室由入驻团队和企业承担;苗圃区电费由入驻团队和企业平均分担;学院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训练室的电费由学院统一缴纳。
第十六条 管理服务费:入驻独立办公室的团队和企业要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物业、用水、保洁、保安等公共管理费用,依据使用面积确定,每半年缴纳一次。苗圃区、学院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训练室的管理费免予收取。
第十七条 停车费和网络费:由使用主体按规定缴纳。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入驻团队、企业和学院应严格遵守以下场地管理规定:
(一)创业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孵化器仅为创业办公和展示场所,不得挪作他用或从事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
(二)不得对创业孵化器办公场地既定格局进行装修改造,办公室简易装饰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孵化场地不得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擅自调换或与他人共享。不得占用孵化器公共区域。
(四)企业营业执照和各项制度应在入驻办公区张贴。
(五)在孵化器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3天向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六)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和消防责任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入驻独立办公室和苗圃区的团队和企业必须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每季度末要向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入驻独立办公室和苗圃区的团队和企业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入驻学院承担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训练室使用期间的运行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入驻团队、企业和学院承担本办公区域内所发生的事故责任(包括安全生产、用电、防火等),对事故造成的相邻各方及孵化器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入驻期间,团队、企业和学院应文明作业,依法经营,不得对其他主体的工作产生影响。若发生诉讼并给孵化器和其他主体造成损失的,由发生诉讼的团队、企业和学院据实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入驻独立办公室和苗圃区的团队和企业将所有员工的相关资料报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统一设置出入权限。员工发生异动,应及时报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备案变更。入驻学院需向孵化器管理办公室动态报送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训练室运行情况及参与人员名单。
第二十四条 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每月对入驻独立办公室和苗圃区团队和企业的安全卫生、日常出勤率、活动参与率等进行考核。
每月对学院创新平台的运行情况、获得省市区三级政府部门或社会创新创业资金扶持、入驻学校创业孵化器独立办公室和苗圃区或注册成立公司、转化科技成果项目等进行考核;每月对创新创业训练室的运行情况、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创新创业赛事团队数量、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创业赛事奖项等进行考核。年终开展年度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入驻团队、企业和学院不得违规使用校名校誉。
第六章 退出与惩戒
第二十六条 入驻独立办公室和苗圃区的团队和企业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退出孵化器:
(一)合同期届满。合同期限届满或在校大学生毕业后不再继续经营创业企业的,应办理退出手续。
(二)主动申请退出。合同期限未满,但因创业团队和企业自身原因申请提前退出孵化器的,可提前1个月向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结清费用后解除入驻合同。
(三)勒令退出。合同期限未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勒令退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2.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非我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毕业生,冒名顶替使用办公场地的;私自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创业场地的。
3.入驻后一年无开发项目、经营业务及收入的。
4.入驻后闲置办公场地达3个月以上的。
5.拖延或拒付应缴场地使用费、管理服务等费用达到一个季度的。
6.违反孵化器管理制度的。
7.累计3次考核不合格的。学院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训练室年度考核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若仍未达标,学院必须退出相应平台,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驻。
第二十七条 严禁学院将创新平台和创新创业训练室作为学院教师或师生团队的私人工作室,一经发现,暂停学院入驻资格一年。
第二十八条 在校生创业团队和企业入孵期间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终止入驻独立办公室和苗圃区合同的创业团队和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结清费用后迁出创业孵化器,并按规定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和工商变更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逾期不能迁出的,可于期满前1个月向孵化器管理办公室提出孵化周转申请,经孵化器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可一次性获得不超过6个月的孵化周转期,周转期内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再继续享受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入驻团队、企业和学院退出时,应保证孵化器内办公场地和设施完好,如有损坏、丢失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校发〔2017〕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