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旨在通过强化本科生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增强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和引领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为保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由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遵循“立足兴趣、注重过程、自主实践、鼓励创新”的原则,以项目为载体,注重学生自主实践,强调过程训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华中农业大学成立由主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国资设备处、保卫处、资产经营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协调项目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管理工作,并按教育部要求完成有关数据、材料报送与汇报工作。
第五条 学校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专利申请及奖励建议。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细则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项目申报面向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新训练项目申报者范围包括个人或2-3人组成的团队,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仅限学生团队(3人以上)进行申报。鼓励学科交叉和年级交叉组成团队,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的项目。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创新训练项目应是学生个人或团队基于浓厚的兴趣爱好,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选题。选题应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立项依据充分,方案和技术路线可行。项目开展时间一般为1-3年,原则上从 “华中农业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SRF)”项目中遴选产生。申报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的负责人应有创业兴趣并有一定创新训练基础,创业实践项目原则上应以前期的创新训练成果作为支撑。
第九条 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个人(团队)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团队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交《“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项目申请表》或《“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申请表》等申报材料。
(二)学院推荐。学院对申报者(团队)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并将项目申请表和汇总表报送至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
(三)学校立项。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组织集中评审和公开答辩,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行导师指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指导教师应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管理,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查学生的训练结果。学校鼓励跨学科成立指导教师团队,鼓励校内教师与校外教师、企事业单位人员组成团队共同指导学生创新训练、创业训练和实践。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项目不超过2项。
第十一条 项目启动。项目批准立项后,学校项目管理办公室与项目的负责人签订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报书和合同要求及时启动项目,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实施,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认真填写项目进展情况和体会,做好有关记录,导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学校或学院要求提交中期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学校将组织中期检查,并提出项目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 结题验收。创新训练项目到期后,应向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实验记录本、项目结题报告等结题验收材料;创业训练项目应提交商业计划书、创业报告等结题验收材料;创业实践项目应提交商业计划书、结题报告、财务报表、企业管理章程等结题验收材料。学校组织专家指导委员会成员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学校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放结题证书。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进行中,涉及减少或变更工作内容、参与人员,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学校将对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及时终止。
第十五条 项目交流。学校每年举办大学生科技节、大学生科技论坛、创业论坛等活动,鼓励并支持项目学生、指导老师参加校外学术会议、创业论坛,搭建项目学生、指导老师交流平台。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账户。项目经费由教育部拨款、学校配套经费和社会捐助组成。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资助经费额度一般为1-2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5-10万元/项。经费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资助经费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在教师指导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创新训练与创业训练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差旅费、实验费、材料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等必要开支;创业实践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料费、创业启动费、基本设备费等必要开支。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等人员经费,不能挪作他用和擅自改变资金的使用用途。根据项目进展需要,经专家指导委员会同意,可追加一定的项目经费。 经费报销时,所有凭证和报销单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指导老师和学院负责人签字,经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到学校计财处报销。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十八条 学校、学院为各项目免费提供实验场地、设备、技术指导等方面支持,各类实验教学中心、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等面向学生开放。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可申请学分认定和学年综合测评奖励加分;对阶段性成果突出的项目,根据学生申请经审核通过可认定作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优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对学生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项目,学校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以上优秀大学生科研成果奖。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任务量和完成质量,对指导教师按30-40学时/项认定教学工作量;对学生作品获全国和省级竞赛奖项的指导教师,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与相当于同级别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学校定期评选优秀指导教师,并对获得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的教师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时适当倾斜。